成功案例Successful Case

金线莲粉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结局完全不同 沈秀珠 2022-03-17

【裁判要旨】

金线莲粉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215月,原告在被告于某宝平台经营的“**品牌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盒有机金线莲超微粉,原告主张其已经食用涉案金线莲一盒,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不适应症状,但未就医,也未与被告就其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沟通协调。原告认为金线莲属于中药材,被告将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要点】

《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调整的农产品是来源于农业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的范围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营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三只要求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被告销售的金线莲粉的外包装并未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是食品,原告已没有证明证明被告加工成粉状的涉案金线莲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故涉案金线莲粉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实务经验总结】

1、金线莲属于初级农产品,虽然根据史料记载,金线莲具有一定药用功能,但并不是药品,而是属于农产品,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

2、涉案产品采用破壁技术进行粉碎,且涉案产品为单一成分的金线莲,并非添加了金线莲原料的某种食品,这一点从案涉产品的名称和详情说明上均可以清晰的辨别出来,所以涉案产品的准确定性应为食用农产品,对食用农产品包装并不会改变食用农产品的本质属性,也不存在会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情形,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特征。

3、2017年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向上海市食药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其中第一条:“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第三条“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经营药品许可证》。但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由此可以确定,没有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的金线莲属于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金线莲属于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产品并未宣称功能主治等相关内容,被告作为销售者当然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被告在详情描述和外包装上清楚标注:“本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存在任何误导。

4、2006年被《福建省中药材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的中药材管理范畴,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金线莲市场,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关于加强金线莲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点中对非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制是“非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并不存在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情况,因此原告作为非药品经营企业也并不存在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的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产品不属于食品、药品范畴,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